宁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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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88
权力名称对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检查
责任主体公安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