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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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539
权力名称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的检查
责任主体公安局
设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