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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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使用警示灯光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