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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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广电中心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3
权力名称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检查
责任主体广电中心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228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实施主体宁城县广播电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