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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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广电中心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4
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检查
责任主体广电中心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228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广播电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