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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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广电中心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2
权力名称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检查
责任主体广电中心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228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广播电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