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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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广电中心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8
权力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检查
责任主体
广电中心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228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实施主体
宁城县广播电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