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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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广电中心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6
权力名称对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的检查
责任主体广电中心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开始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广播电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