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广电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广电中心

宁城县广电中心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4
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检查
责任主体广电中心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228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宁城县广播电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