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广电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广电中心
宁城县广电中心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34
权力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检查
责任主体
广电中心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228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宁城县广播电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