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广电中心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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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广电中心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2013年11月27日开始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广播电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