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广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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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广电中心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3
权力名称对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检查
责任主体广电中心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2013年11月27日开始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广播电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