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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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国税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
权力名称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检查
责任主体国税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9号,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