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税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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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国税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根据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9号,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