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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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国税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1
权力名称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检查
责任主体国税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根据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