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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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国税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0
权力名称对拆本使用发票的检查
责任主体国税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7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