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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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国税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6
权力名称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检查
责任主体国税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根据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