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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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国税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40
权力名称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检查
责任主体国税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7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