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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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58
权力名称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检查
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2002年8月29日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交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施主体宁城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