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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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0
权力名称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检查
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局
设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政法规。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