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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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00
权力名称对采矿权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检查
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局
设定依据一、《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法规。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592号,自2011年2月22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地方性政府规章。2015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