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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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国土资源局 |
设定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政法规。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