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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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75
权力名称对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检查
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局
设定依据《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行政法规。1996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主体宁城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