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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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97
权力名称对采矿权人未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检查
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局
设定依据一、《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法规。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592号,自2011年2月22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地方性政府规章。2015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