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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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4
权力名称对非法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的检查
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局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1996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152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三、《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法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