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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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3
权力名称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资料的检查
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局
设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政法规。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实施主体宁城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