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环保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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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环保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6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 环境保护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