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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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环保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05
权力名称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检查
责任主体环保局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宁城县 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