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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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环保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01
权力名称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检查
责任主体环保局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 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