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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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环保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6
权力名称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检查
责任主体环保局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3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 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