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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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环保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94
权力名称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检查
责任主体环保局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 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