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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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环保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6
权力名称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检查
责任主体环保局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主席令第87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31号,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7号,自1997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 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