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环保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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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环保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 环境保护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