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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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环保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48
权力名称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检查
责任主体环保局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3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 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