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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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环保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0
权力名称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检查
责任主体环保局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主席令第87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 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