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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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环保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30
权力名称对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检查
责任主体环保局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令第449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 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