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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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交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42
权力名称对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的检查
责任主体交通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