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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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交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11
权力名称对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检查
责任主体交通局
设定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主体宁城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