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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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交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9
权力名称对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检查
责任主体交通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主体宁城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