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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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交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69
权力名称对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检查
责任主体交通局
设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