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经信局
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7
权力名称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检查
责任主体
经信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实施主体
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