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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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7
权力名称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检查
责任主体经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实施主体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