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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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
权力名称对盗窃电能的检查
责任主体经信局
设定依据1.《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