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 |
---|---|
权力名称 | 对盗窃电能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经信局 |
设定依据 | 1.《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经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