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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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5
权力名称对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的检查
责任主体经信局
设定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实施主体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