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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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6
权力名称对供电企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检查
责任主体经信局
设定依据1.《电力法》第六十七条:“违法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违反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实施主体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