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经信局

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1
权力名称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检查
责任主体经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