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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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经信局
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11
权力名称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检查
责任主体
经信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