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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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3
权力名称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不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检查
责任主体经信局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实施主体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