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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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2
权力名称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检查
责任主体经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