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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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0
权力名称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负责人,并未备案的检查
责任主体经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