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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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8
权力名称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检查
责任主体经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实施主体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