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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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4
权力名称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检查
责任主体经信局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0元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至3倍的罚款。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电力主管部门还可以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实施主体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