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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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9
权力名称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检查
责任主体
经信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宁城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