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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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6
权力名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经信局
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宁城县经信局